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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就《辽宁材料实验室创新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6年08月05日 作者:司法厅组宣处信息员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司法厅现将《辽宁材料实验室创新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6年9月5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辽宁省司法厅。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后楼605室
  邮政编码:11003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辽宁材料实验室创新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辽宁材料实验室创新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创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综合性材料研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辽宁材料实验室(以下简称材料实验室)是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科研类事业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享有科技体制改革的自主权。材料实验室采取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模式。
  材料实验室的组织运行、创新发展、保障促进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材料实验室创新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通过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创新,打造集重大原始创新、关键技术攻关、研发转化应用、高端人才集聚于一体的全链条、开放式创新高地,打造材料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支撑辽宁产业振兴。
  第四条  省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材料实验室创新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支持材料实验室创新发展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材料实验室创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审计、外事、机关事务管理、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材料实验室发展。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探索与材料实验室共建共享的合作模式,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引领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理事会是材料实验室决策和监督机构,实行双理事长制。理事会秘书处设在省科技厅。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六条  理事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材料实验室章程或者修改章程;
  (二)推选理事会理事长,增补、调整副理事长、理事;
  (三)批准聘任或者解聘材料实验室主任,批准聘任或者解聘学术委员会成员;
  (四)审议批准材料实验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材料实验室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协调省、市有关单位推进材料实验室建设;
  (七)监督材料实验室的建设运行、重大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决策和实施等情况,考核评价材料实验室工作成效和实验室主任年度业绩;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材料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理事会监督,按照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编制、实施材料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编制材料实验室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四)负责材料实验室的行政事务、人事管理和业务发展;
  (五)章程规定、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材料实验室设主任一名,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八条  材料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材料实验室研究方向、技术路线、重大项目、学术评价等提供咨询指导。学术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九条  材料实验室应当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灵活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科研选题、科研项目需要,自主选聘科研、管理、技术技能支撑等人才。合理设置岗位,建立人才动态调整机制。材料实验室引进的高端、急需人才,可按规定落实编制。材料实验室可按规定单独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直接评聘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材料实验室发展原创共性技术,创新体制机制,构建科研选题、研发模式、研发力量、保障体系和科研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化科研范式,牵头组织省内外优质科技资源开展联合攻关,开展从技术原理创新到技术体系构建的全链条高度组织化共性技术研发。
  第十一条  材料实验室自主实施各类专项科研项目,其科研项目作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材料实验室创新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材料实验室按照规定实行经费统筹、使用自主的科研经费使用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支持材料实验室的科研团队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依法享受国家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材料实验室实行工作人员聘用制,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市场化薪酬制度,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探索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支持材料实验室为其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第十四条  材料实验室应当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科研人员利用材料实验室专项经费产生的科技成果,可以按照约定赋予其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由其自主决定实施转化以及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与材料实验室交流合作,加强学科建设、联合攻关、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市、县人民政府与材料实验室设立联合计划、联合基金等科技专项项目,由所在地创新主体与材料实验室联合申报。
  鼓励材料实验室与国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建研究中心和科研平台,组建由国际高水平学者领衔的科研团队,探索国际合作新模式。积极争取国际科技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依托材料实验室在本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积极争取牵头组织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鼓励以材料实验室名义主办、承办各类国际学术会议。
  第十六条  材料实验室可以依法组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委托属地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等相关机构,负责国有资产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省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建立与材料实验室创新发展相适应的专项经费投入机制。按照省、市财政经费3:7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统筹用于建设大科学装置、购置科研设备、实施科研项目、开展国际合作、保障日常运行等。
  第十八条  鼓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相关金融产品,为材料实验室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提供资金保障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省及沈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材料实验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机制,加强对材料实验室知识产权工作指导,推动材料实验室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条  沈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材料实验室建设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在资金、土地、基建、设备、生活设施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省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材料实验室专项人才支持政策。
  支持材料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并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同开展研究生培养。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材料实验室的科研人员相互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工作实绩可作为其所在单位考核和职称、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对材料实验室招聘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绿色通道,简化招聘程序。整体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成员可以不受学历、职称的限制。有关部门应当为人才在落户、医疗保障、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居住、签证等方面提供便利,落实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材料实验室应当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强化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全链条诚信管理,建立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监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省建立材料实验室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对材料实验室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技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按照规定免除其决策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材料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合规性审查、廉洁从业等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内部控制;实行信息披露和年度报告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事项和年度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省财政部门应当对材料实验室专项经费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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